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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公司若無法繼續經營而要結束營業,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次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使公司有以前年度的虧損,國稅局也會以逾期申報為由,不允許公司盈虧互抵。

國稅局澎湖縣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法規定公司有六個月時間去辦理清算,若不能在期限內完成,一定要辦理展延(可展延六個月),否則六個月到期的那天,即是清算完結日,自該完結日次日起算30日內要完成「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有上述不准公司盈虧互抵之情形發生。而除了要如期申報外,還要記得給會計師簽證,因為會計師簽證是盈虧互抵之必要條件,往往有不少公司每年申報營所稅時,都記得給會計師簽證,最後公司要解散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反而忘記,導致喪失盈虧互抵的權利。

另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清算資產後,常會把剩下的錢還給股東,卻忘記該金額超過股東投資公司之出資額部分即是分配給股東的盈餘,而沒有開立股利憑單給股東,致使股東隔年因沒有申報這筆營利所得而被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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