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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7/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1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從101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適逢例假日順延至101年10月1日),營利事業可以選擇按其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辦理申報,或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1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並非所有營利事業均需辦理暫繳申報,依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況則免辦理暫繳申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上年度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依100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另外,依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額後,亦得免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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