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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3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101年度應辦理暫繳的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今年9月30日剛好是星期日,所以順延至10月1日星期一。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在3月1日至31日止1個月內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但有下列情形可免申報免繳納暫繳稅額: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二、營利事業按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幤2,000元以下者。

三、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10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及101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八、101年度9月底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依限報繳,以免逾期被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利息。並籲請採現金繳納暫繳稅額者,使用條碼版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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