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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8/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網站】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審慎檢視申報資料,避免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而遭補稅處罰,特別就結算申報常見之違章漏報或疏失情形整理列示,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並請營利事業重行檢視申報情形是否符合稅法相關規範,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避免將來查核時被調整補稅外,甚至被裁處罰鍰。

茲將歷來常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或疏失情形條列如下:

(一)收入類

1、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銀行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收入。

2、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5、營利事業之房地經法院拍賣後,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出售資產增益。

6、預收款項(如:預收貨款或預收工程款)於實現年度漏未轉列收入。

7、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漏未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8、填列錯誤之行業代號或誤以為所得額標準係指純益率,致申報營業淨利率未達所得額標準,而被調帳查核。

(二)費用及成本類

1、申報之成本或費用未依法取得合法憑證。

2、營利事業無僱用事實,虛報薪資費用、加班費及伙食費。

3、旅費、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4、申報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自用小客車折舊費用及取具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未依規定計算限額。

5、列報外派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等,惟未列報相對研究發展或技術服務收入,不符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

6、呆帳損失

(1)列報未滿2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及利息之債權。

(2)存證信函寄送地址非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3)與債務人和解,僅取得和解協議書、會計師或律師之證明文件,而未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

7、投資損失:應以實現為原則,須檢附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辦理清算之證明文件;惟經查明確有不當藉被投資事業增資、減資或清算等方式規避或減少其在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情事者,依實質課稅原則核減該投資損失。

8、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2條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時,應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變動如下:

(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20.48﹪。

(2)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百分之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百分之33.87﹪。

(3)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2、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3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退稅款,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計入。

4、營利事業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而短報稅後純益,致短報未分配盈餘,或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

5、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稅後純益,未一併申報。

6、帳載累積盈虧科目為正數,仍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四)結算申報類

營利事業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卻漏未申報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一時不察致有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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