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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

每年7月至9月是台灣地區颱風來襲的季節,依氣象局統計,每年颱風生成數約25.7個,而以最近三年平均侵臺颱風計算約4~5個,伴隨著颱風而來的,是充沛雨量與強風過境,常常造成人民嚴重水災及風害。

本局表示,營業人如遇有颱風的天然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盤損或災害損失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得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准予認定損失,以免日後涉及同法第3條第3項是否「視為銷售」之疑異。

另外,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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