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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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查獲吳君於100年5月將土地贈與其配偶陳君,嗣因需資金週轉,陳君乃於101年4月將該筆土地出售,出售價格5佰餘萬元,陳君不知出售持有期間不到2年之受贈土地仍需課徵特銷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而遭該分局補徵特銷稅70餘萬元,另需裁處罰鍰0.5倍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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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查獲陳君於100年7月出售99年12月購入之自住房地,陳君誤以為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無須課徵特銷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而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分局查獲,除依銷售價額3仟2佰餘萬元補徵特銷稅4佰80餘萬元,另需裁處罰鍰1倍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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