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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1/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東港鎮李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所經營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將餘存之存貨分配給股東,應否報繳營業稅?

東港稽徵所回覆: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者,應視同銷售貨物。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5條規定,其銷售額係以「時價」為準,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上述該公司將餘存貨物分配給股東,縱未收取代價,仍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報繳營業稅,惟該貨物如具有損耗或跌價性者,可提出相關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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