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8.2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近來好幾個颱風連續侵臺,其所帶來的豪雨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嚴重損害,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表示:轄區內營利事業,如因颱風造成當年度使用之帳簿滅失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第1款規定,報請該分局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經該分局核准後,另行設置新帳,並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若其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亦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該營業事業若已依規定向該分局報備在案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該分局將依核定該營利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若其屬新開業或是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則將以該分局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

而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後及尚未經該分局調查核定前,若其帳簿憑證皆因遭受颱風,以致滅失者,該分局將視其申報純益率是否已達國稅局核定該營利事業前三個年度純益率之平均數來核定其所得額,若已達到,將依其申報之所得額核定,而若未達到,則按上述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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